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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技术大学人力资源部

关于印发《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教师岗位

专业技术职务聘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校人字〔2022〕150号(下载文件)

 

各院、系、重点科研机构、直属单位、附属医院,机关各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学校岗位管理制度,规范教师岗位专业技术职务聘用工作,根据《中国科学院岗位管理实施办法》(科发人字〔2017〕8号)、《〈中国科学院岗位管理实施办法〉文件说明》(人字〔2017〕10号)、《中国科学院人事局关于岗位与聘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字〔2020〕13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100号)等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学校对《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教师岗位专业技术职务聘用实施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经2022年7月13日校长工作会议审议、党委常委会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施行。原《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教师岗位专业技术职务聘用实施办法(试行)》(校人字〔2020〕185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2022年7月20日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教师岗位

专业技术职务聘用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学校岗位管理制度,规范教师岗位专业技术职务聘用工作,根据《中国科学院岗位管理实施办法》(科发人字〔2017〕8号)、《〈中国科学院岗位管理实施办法〉文件说明》(人字〔2017〕10号)、《中国科学院人事局关于岗位与聘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字〔2020〕13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100号)等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师岗位是指从事学校教育教学、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公共服务等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

岗位设置:主要设置高校教师系列、科学技术研究系列岗位。

岗位评价:严把思想政治关,将师德表现作为首要条件;突出教育教学能力和业绩;克服“五唯”倾向,推行代表性成果评价;建立分类分层评价指标,充分体现不同类型、不同层次、不同学科的特点及其评价的差异性,形成导向明确、精准科学、规范有序的评价机制。

岗位聘用:按照“科学设岗、公开公正、平等竞争、择优聘用”的原则进行聘用;坚持育人为本、尊崇学术,倡导优良学风,激发创新精神,营造有利于教师队伍建设与发展的制度环境。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三条  在中国科学院核定的编制和岗位结构比例控制下,依据学校教师队伍建设总体规划,在综合分析各学院(单位)教学科研任务、学科建设目标和教师队伍结构等情况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岗位设置方案,确定聘用岗位职数。

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职数,由学校统一控制使用;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职数,由学校下达各学科组和校教学委员会评议组;中级及以下专业技术岗位职数,由学院(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第四条  高校教师系列设教授、副教授、讲师和助教专业技术职务。

科学技术研究系列包括固定岗位和聘期制岗位。固定岗位设研究员和副研究员专业技术职务,其中研究员按照本办法进行聘用,副研究员按照学校优秀人才引进委员会的程序进行聘用;聘期制岗位设特任研究员、特任副研究员和博士后,其聘用与管理按照《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科研岗设置与管理办法(试行)》中的聘期制岗位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聘用范围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教师岗位专业技术职务的聘用,在教师岗位工作且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聘用条件的人员,可参加应聘。

第六条  聘期制岗位人员选聘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在本办法聘用范围之内。

未参加聘期届满考核的国家创新人才计划青年项目入选者,应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考核,不在本办法聘用范围之内。

第四章  聘用条件

第七条  应聘人员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中国科学院章程》;遵守《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章程》;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师风修养;学风端正,科学态度严谨,爱岗敬业,为人师表;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潜心立德树人,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在教育教学、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公共服务等方面作出工作实绩。

(三)应聘高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须现聘教学科研岗或教学岗,或系聘期制岗位特任研究员;须满足相应教学工作量要求;任现职以来至少须有1年担任辅导员、班主任等学生工作经历并考核合格。

第八条  高校教师系列、科学技术研究系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基本聘用条件:

(一)学历学位和任职年限要求

1.高校教师系列

教授: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1991年及以后参加工作的,应具有博士学位;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或任特任正高(含特任教授、特任研究员,以下同)满3年,或任特任正高前曾任副高、副高与特任正高时间累加计算满5年;年度(专项)考核合格及以上。

副教授: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1991年及以后参加工作的,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或博士研究生毕业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2年,或优秀博士后出站人员;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

讲师: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1991年及以后参加工作的,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满4年,或硕士研究生毕业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满2年;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博士研究生毕业。

助教:硕士研究生毕业。

2.科学技术研究系列

研究员: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1991年及以后参加工作的,应具有博士学位;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或任特任正高满3年,或任特任正高前曾任副高、副高与特任正高时间累加计算满5年;年度(专项)考核合格及以上。

(二)教育教学、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公共服务等方面要求,由各学科组、校教学委员会评议组研究制定,并公布执行。

(三)外语水平要求

具备岗位所需的外语能力,应能够熟练运用外语开展学术活动,进行国际交流。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学院(单位)成立资格审查小组,组长由学院(单位)领导担任,负责本单位应聘人员申报材料真实性、申报资格有效性、科研诚信和涉密信息的审查。

学院(单位)成立聘用推荐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聘用组),由不少于9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组长由学院(单位)领导担任,负责本单位应聘人员的评议、推荐工作。

中科院重点实验室按照上述规定成立资格审查小组和聘用组,负责本实验室应聘研究员人员的相关审查和评议、推荐工作。

学院(单位)教学委员会通道聘用组织机构,由校教学委员会制定教学委员会通道聘用工作实施细则予以规定。

第十条  学校成立资格复核小组,负责对应聘人员申报资格进行复核,汇总有关信息和问题,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学校成立教师岗位专业技术职务聘用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校聘委会),负责教师岗位的评议和聘用工作。校聘委会下设自然科学、工程与信息、生命科学与医学、管理与人文、科学技术研究学科组和校教学委员会评议组,分别负责研究制定本学科组或评议组岗位聘用的要求和评价标准,以及相应评议、推荐工作。

第六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工作程序

(一)学校召开聘用工作启动会议,传达有关文件,布置有关工作。

(二)学院(单位)召开聘用工作布置会议,传达有关文件,布置有关工作;研究制定聘用推荐工作细则(资格审查小组、聘用组成员名单以及聘用工作安排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三)应聘人员网上申报,并提交申报材料(申请破格人员同时提交《破格推荐表》及有关证明材料)。

(四)学院(单位)资格审查小组对应聘人员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申报资格的有效性、科研诚信和涉密信息进行审查;学院(单位)党组织,经集体研究后,对应聘人员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师风进行评价。学院(单位)采取适当形式公开应聘人员材料,接受广大教职工监督。

(五)学校资格复核小组对应聘人员申报资格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学院(单位)。

(六)学院(单位)聘用组组织完成以下工作:

1.对应聘中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进行评议、投票表决,同意票数达到出席会议的聘用组专家总数2/3(含)以上者为通过,产生拟聘资格人选。

2.组织召开学院(单位)教授大会,对应聘正、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进行评议、投票表决,同意票数达到出席会议的教授总数2/3(含)以上者为有效。聘用组对有效的人选进行研究,在学校下达的正、副高级岗位推荐职数范围内,产生相应推荐人选并排序。

(七)学科组受理、审核推荐人选材料;召开学科组会议。

1.对学院(单位)产生的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推荐人选进行评议、投票表决,同意票数达到出席会议的学科组专家总数2/3(含)以上者为有效。在学校下达的副高级岗位拟聘职数范围内,按同意票数多少依次排序,产生拟聘资格人选;如遇同意票数相同而不能确定拟聘资格人选时,须对同意票数相同者再次投票表决,以同意票数多者为通过。

2.对学院(单位)产生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推荐人选进行评议、投票表决,同意票数达到出席会议的学科组专家总数2/3(含)以上者为有效。在学校下达的正高级岗位推荐职数范围内,产生推荐人选并排序。

(八)学校召开校聘委会会议。

1.对学院(单位)聘用组产生的中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拟聘资格人选进行审定,产生拟聘推荐人选。

2.对学科组产生的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拟聘资格人选进行审定,产生拟聘推荐人选。

3.对学科组产生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推荐人选进行评议、投票表决,同意票数达到出席会议的校聘委会专家总数2/3(含)以上者为通过,产生拟聘推荐人选。

(九)将拟聘推荐人选提交校长工作会议审议,确定拟聘人员。

(十)对拟聘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十一)将拟聘人员公示情况提交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确定聘用人员。

(十二)学校印发聘用文件。

第十二条  中科院重点实验室应聘研究员人员的工作程序按照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执行;应聘人员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师风评价,由学院(单位)党组织负责。

教学委员会通道工作程序由校教学委员会制定教学委员会通道聘用工作实施细则予以规定。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  对作出重大创新贡献,或取得重大成果的教师岗位专业技术人员,可适当放宽任职年限及学历学位要求。申请破格人员提交《破格推荐表》及有关证明材料;学院(单位)审查,提出破格推荐意见;学校复核,经批准同意后,进入后续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鼓励与支持教师跨学院(单位)申请及聘用,进行合理流动。工作程序如下:应聘人员申请;现所在学院(单位)同意;设岗学院(单位)研究,经批准同意后,按聘用工作程序进行评议、推荐。应聘人员获聘后,须进入设岗学院(单位)工作。

第十五条  应聘人员岗位类别未发生事实上的变动,未经人力资源部批准、备案,所执行的岗位类别不得变更。

第十六条  应聘人员工作量仅计算任现职以来所完成的教学、科研等工作。

第十七条  应聘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对含有涉密内容的申报信息务必进行脱密处理。

第十八条  申请解聘人员,不参加应聘。

第十九条  特任正高不列入学院(单位)聘用组、教授大会、学科组以及校聘委会专家范围。

第二十条  学院(单位)聘用组会议、教授大会、学科组会议以及校聘委会会议,出席专家均不得少于相应专家总数的2/3。

第二十一条  学院(单位)聘用组会议、教授大会、学科组会议以及校聘委会会议,对入选各类人才计划的应聘人员,与其他应聘人员统一进行评议、投票表决、排序。

第二十二条  学校高度重视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队伍建设,规范评审体系,单列计划、单设标准、单独评审。

第二十三条  教学科研岗或教学岗人员,如应聘研究员专业技术职务,获聘后按照科研岗进行管理;教学科研岗人员,如通过教学委员会通道应聘专业技术职务,获聘后须转为教学岗。

第二十四条  本次专业技术职务聘用的起聘时间为2022年11月30日。于本次专业技术职务聘用的起聘当月(即 2022年 11月)将达到或已超过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参加应聘。

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男性年满 60 周岁;女性中级及以下专业技术人员年满 55 周岁,女性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可自愿选择年满55周岁或 60 周岁。

第二十五条  应聘人员如被发现有弄虚作假、学术不端和违反师德师风等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其本次和下一次申报资格;获得聘用的,撤销其聘用结果,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其他处理。

第二十六条  评议专家应严格遵守回避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

(二)涉及与本人有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

亲属关系范围: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其他亲属关系。

评议专家应当主动报告应回避的情形。有需要回避的情形不及时报告或有意隐瞒的,将予以批评教育;造成不良后果的,将依法依规给予组织处理或处分;由于隐瞒应当回避情形,造成相应聘用结果不公正的,撤销所涉特定人员的聘用结果。

第二十七条  评议专家及相关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聘用纪律和聘用规范,如有违纪违规行为,一经查实,给予严肃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教师岗位专业技术职务聘用实施办法(试行)》(校人字〔2020〕18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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